2017-03-29 15:37:08
编辑:唐建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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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即将来临,为严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发布此公告:
一、全县所有林区,包括国有、集体林场、造林大户、自然保护区和其它有林地,从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实行森林防火戒严。
二、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携带火种(含打火机、火柴)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及附近山岭丢烟头、烧山驱兽、烧火取暖、野炊、点火照明、玩火。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自觉接受护林防火机构和护林人员的防火安全检查,违者,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
三、林区生产性用火及林、农地接合部的野外生产用火,必须先由用火单位和个人写出申请,经乡镇林业站审查验收,报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乡镇政府批准,取得烧垦许可证后,严格按烧垦许可证的规定用火。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严禁老、弱、病、残、妇女、儿童参加扑火),并及时向当地村组、机关、事业单位呼救和向县、乡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起火单位和听到扑火呼救或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本单位人员到起火现场扑救。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林业、交通、通讯、气象、卫生等部门,要主动搞好配合和援助工作。对扑火有功者,给予奖励;对拒不执行扑火命令者,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法规宣传,采取不同宣传方式,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制定和落实护林防火措施,特别要组织劳力抢修好和修复好森林防火线和防火隔离带。防火戒严期内专业扑火队要进入戒备状态,严阵以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要深入防火责任区检查督促工作,清除火灾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六、严厉打击森林火灾肇事者。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对于森林火灾案件,要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及时进行处理,责令当事人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肃查处森林火灾失职、渎职工作人员。对在预防扑救森林火灾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各级干部党员,坚决按照相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其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
(县防火办电话:4212253)
特此公告
东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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